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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西安)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览会暨论坛

  会议名称:2014中国(西安)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览会暨论坛
  会议日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2日 会议地点:中国西安
  会议单位:北京中展世信国际展览服务公司

2014中国(西安)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览会暨高峰论坛

   China Xi'an International Natural Gas Automobile and Gas Station Equipment Exhibition & Summit Forum 2014

2014年11月20日-22日      西安 - 曲江国际会展中心

同期举办:2014中国(西安)国际石油石化技术装备展览会

China Xi'an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and Equipment Exhibition 2014

主办单位:  中国机械制造工业协会  北京中展世信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支持协办:  西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北京中展世信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一、市场前景 

近年来,中国进入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时期,已成为世界上****的汽车市场,然而,随之而来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峻。因而,寻找能够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清洁能源汽车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汽车产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自从1999年起,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就开始相继推出一系列清洁能源汽车行动计划,并制定各种激励政策和措施,以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汽车的研究与开发。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清洁能源汽车的研发能力也由弱变强。目前,中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正在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极为重要的天然气汽车市场。为了适应这一空前的发展趋势,适应中国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对展会的更大需求,由北京中展世信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主办的2014中国(西安)国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展览会暨高峰论坛将于2014年11月20-22日在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期待国内外厂商到会参观指导、洽谈合作!

二、时间安排 

报到布展:2014年11月18-19日(9:00—17:00)   开幕时间:2014年11月20日(9:00)

展出时间:2014年11月20-22日(9:00—16:30)   闭幕时间:2014年11月22日(14:00)

三、展会优势 

    西部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第一展。

展会规模及专业采购商数量连续三年实现30%的稳步增长,2013年展会吸引来自全球327家企业参与,专业观众达35101次,VIP采购商(固定采购商)1000余家。

    主办机构权威及阵容强大展会服务走向国际化及专业化水平

中国机械制造工业协会具有强大的海外合作资源,北京中展世信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是专著于能源与环保行业会议、咨询、服务的国际性专业机构。

    巨大的投入及宣传推广

与国内外200多家媒体,40多个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在全球5个重点地区的展会进行推广,并组织参与20多个国内外的行业展会。

    同期举办高端的会议论坛

会议论坛将邀请国内外100位行业领导、专家、典型企业代表发表演讲交流,200家油气田主要负责人及500名专业人士参加。

    提供展商与买家商务配对对采购团及VIP采购商提供专项资助服务

主办方拥有强大的资源优势,将不断在国内外展会、媒体进行宣传和推广,对展商和采购商进行商务配对,争取邀请到更多的采购商到展会现场参观考察。为了确保展会效果,组委会对国内外油田、气田、天然气、运输、客运等专业采购商提供专项资助服务。

四、展出范围 

天然气汽车整车制造商及改装厂:客车、公交车、出租车、轿车、货车、卡车、牵引车、环卫清扫车、洒水车等各种车辆 
天然气汽车零部件: CNG 及 LPG 燃气发动机、双燃料或两用燃料发动机等;

零部件及专用装备:储气系统:充气装置、储气瓶(气瓶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高压管线及高压接头、气压显示装置、手动截止阀等;天然气汽车电子、燃气供给系统;天然气发动机组、天然气过滤器、减压调节器、混合器、低压气软管及循环水软管等; 

燃料转换系统:柴油车用转换器、单一天然气转换器、燃料转换开关、天然气截止阀及汽没  一截止阀等;
加气站建设:LPG、LNG、CNG加气站成套设备以及相关配件;
加气站设备:压缩机、干燥器、站用储气装置、回收罐、加气机及其配件等;
净化设备:天然气、煤层气、氢气、工业气体、压缩空气干燥、分子筛脱水装置等;

控制元器件:橇装箱体、底座、进排风箱、电机起动器等部件、高压气体阀门和LPG等;

相关设备:流量仪、检漏仪、探测仪、分析仪及监控设备;各种新型燃料汽车、环保汽车及其配套设施等。

五、参观群体 

各天然气公司、国家油气公司、国际油气公司,LNG 液化工厂、煤层气公司、天然气贸易商、LNG 接收站、天然气项目工程公司、燃气公司、加气站建设公司、客运公司、出租公司、公交公司、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政府采购机构、汽车制造商、汽车改装公司、科研院校、国内外中间商、压力容器、工业气体行业


参展细则

参展确认表与本参展细则共同构成北京中展世信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会方”)与参展单位的参加2014中国(西安)国际天然气汽车及加气站设备展览会暨论坛(以下简称“展会”)的参展合同。参展单位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参展单位应按参展合同的规定向展会方支付参展费用。若参展单位不能按时付清参展费用的,视为违约,展会方保留没收展位并另行安排的权利,已缴的展位定金概不退还。

第二条 展会方权利义务

2.1 展会方应向参展单位提供《参展商手册》、参展证件等资料。

2.2 展会方为参展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展位预订、展会现场管理、推荐展会指定服务商(包括:展会指定承建商、承运商等)

2.3 展会方可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决定参展单位的展位的具体位置安排,并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 参展单位权利义务

3.1 在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单位应按展会规定的展品范围选择产品参展,不得在展会上展示和销售展会展品范围以外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侵权的或被展会方认定涉嫌侵权的产品)。否则,展会方有权要求参展单位采取遮盖、撤展、赔偿损失等措施。参展单位拒绝配合展会方工作的,展会方可取消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已付费用概不退还,由参展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展会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3.2 在双方签订本参展合同后,因参展单位自身原因取消参展,已付定金概不返还,并取消其下届展会优先安排权。若其减少的展位面积的,参展单位需支付原定展位费用总款30%的违约金给展会方。

3.3 参展单位应按《参展商手册》的规定进行布/撤展、消防、用水、用电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责任保证书,不得提前撤展。若参展单位超时布/撤展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加班费及一切责任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因参展单位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参展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4 未经展会方事先书面同意,参展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展位)全部/部分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展会方保留取消该参展单位及相关第三方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并将其展位另行处置的权利。

3.5 参展单位应或应要求其所委托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保证金确认表》交纳施工保证金。在参展单位安全筹/撤展且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可要求返还施工保证金;若因参展单位或其所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展会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展会方可没收全额或部分施工保证金作为损害赔偿款。

3.6 参展单位应按展会方要求向展会方或展会指定服务商移交以下资料: 特装展位施工图纸等。 因参展单位延误移交或资料有错漏等参展单位原因造成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参展单位承担。

3.7 参展单位应负责自有财产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 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购买保险。 因非可归咎于展会方的原因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的,展会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8 若参展单位直接向甲方指定的招展代理支付参展费用的, 应要求其出示展会方向招展代理出具的招展委托书, 并保留与该招展委托书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以资确认;否则,由参展单位承担因向无权/越权招展代理付款而被取消参展资格的风险和损失。

3.9 参展单位应遵守展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展会/馆的规章制度,禁止在展会上派发与企业自身宣传无关的资料、布/撤展时不得乱扔废物或展品、不得损坏展会设施或影响他人参展、不得将与第三方的纠纷归责于展会方等;否则,展会方可取消参展单位参展资格,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已支付的费用概不退还。

第四条 双方应对本合同完全保密,除非因对本协议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关根据有关的法规或规定而有所要求,否则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把与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向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本合同保密期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一年。

第五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事故(罢工除外)使得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执行该合同将使履行成本过高,从而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的,遭遇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事后三天内向对方书面说明事故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了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开始之日起十五天内不能解决的,则提交北京(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为止,但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合同任何一方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失效和/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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