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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1-08-15 来源:中国天然气网  [收藏此信息]


 2011年3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实行,作为全国省会城市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燃气管理法规,《条例》从燃气工程、燃气经营、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等方面均作出全新规定。《条例》将给市民的生活和长春市燃气管理带来哪些变化?8月10日,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刘东伟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原《条例》与“国规”不尽一致
  “长春市现行燃气行业管理的法规是2004年7月28日修改施行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在管理主体、管理范围、管理方式、执法手段等方面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下的燃气事业发展,需要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此外,原《条例》中的内容与国务院2011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尽一致。”刘东伟解释了出台新《条例》的原因。
  强制性条款规范可持续发展
  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使用是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刘东伟说,《条例》提出“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智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等条款,以推动长春市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保证燃气行业规范而可持续发展,《条例》从法规的层面强化了计划的重要性,提出了“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和“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燃气指标”等条款。
  新扩改建燃气设施需审查后再开工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既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又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规范、技术标准,强化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刘东伟告诉记者,目前长春市有许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建成后不符合技术规范而无法开栓供气,致使市民因无法用气而上访。面对这样的问题,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却缺乏依法管理的手段。
  “要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燃气设施建成后无法安全供气的被动局面。”刘东伟说,为此,《条例》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明确企业、用户燃气维护责任
  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有其特殊性,用户自身进行维护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为此,在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意见后,《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用户仅负责管理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胶(软)管,其余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同时,针对近几年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更改户内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管网改造施工、入户操作公用阀门不予配合等行为,《条例》也作出规定,经批准的燃气管道工程,入户管道确需从有关单位或居民房屋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权利人意见,在施工前与权利人签订协议;因施工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入户安检成为企业法定义务
  《条例》中,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到燃气设施管理、燃气使用,都突出提出了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刘东伟说,《条例》第七章通篇对燃气安全制定了规范性条款。其中有着长春特色的包括,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坚持从源头抓起,突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并要求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报送峻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将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上升为法定义务;规定对燃气用户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此外,在燃气事故发生后,用户如何正确处置,《条例》也做了比以往更加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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